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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长票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票额从1亿元放大至10亿元,流动性好、短期融资能力强,非常有助于集团系统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成功上线,是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流传、集约化管理等方面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也将是未来商业银行业务争夺的一种重点,商业银行可以对以下类别客户进行重点营销,抢占市场先机。
1、跨地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要求高的集团企业及其子公司
2、大型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
3、以商业汇票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结算工具的中小型企业
4、使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的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会员企业
5、资金管理规范、广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的各大财务公司
6、具备商业汇票业务经营资质、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各级商业银行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承兑后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汇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提示承兑期: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