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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企业承兑汇票融资,一手资金方,诚信为本

汇票融资的主要风险表现在,汇票有可能遭到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拒付,还有可能持票人丧失向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利。开出汇票后,出票人签名于上,他要对汇票付款承担责任。持票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有可能遭到拒绝而不获付款。承兑构成承兑人在到期无条件的付款承诺,保证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商人承兑的汇票的信用较差,为提高汇票的信用程度,一般来说,要求银行在汇票上背书,保证承兑人付款,有了银行承诺,汇票成为了到期付款的信用工具,具有可贴现性。汇票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等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的权利,但行使追索权要做到,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而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退票事实通知给前手,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是指客户以其合法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质票托收回款形成的保证金做质押,在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境内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新增信贷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申请人条件:

以建设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业务为例: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依法注册登记;

2、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质押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需开办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并签约电子商业汇票产品。

质票条件:

1、汇票尚未到期,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2、汇票的出票人与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

3、汇票不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用途:

适用于生产型、贸易型企业,满足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节约企业的资金成本。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期限

质票融资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质押银票到期日的限制,可早于、等于或晚于质押银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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